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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与课程建设

湖南工程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管理办法



为有目标、有计划地加强专业建设,加速建成一批重点专业,提高我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点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专业建设。

第二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学院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三条  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专业课程群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二、重点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建设专业的立项评审、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拨发、年度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省、部级重点专业的申报和管理。

第五条  系(部)负责本系(部)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系(部)应成立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其成员一般由系主任、主管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其职责是负责重点专业建设中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负责审批专业建设方案及专业建设子项目,审核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六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负责人一般由专业所在系教研室主任或院级及以上学术骨干担任。负责人是重点建设专业的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和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

三、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定程序为:专业负责人申报,所在系部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校教学委员会评审,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审定以《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为依据,通过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分、排序方式,确定院重点建设专业建设名单。

第九条  院级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一次建设期一般为3年。申报的起止日期为:9月15日一10月10日;评定结果的反馈日期为:11月5日前。

    四、置点建设专业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  重点建设专业一旦确定,教务处代表学院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及所在系(部)签订协议书,以确保专业建设如期进行,完成建设目标。

 

第十一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经费拨发标准一般分文、经、管专业与理、工专业,由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申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确定。重点专业专业经费分四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第四批经费在验收后,根据验收结果拨给。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专业第一、二、三批经费的60%,以立项的形式,作为重点建设专业中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群建设、教材建设、CAI研制、教学改革等子项目研究费用(项目须在教务处备案,视为校级同类课题);40%作为教学基本条件(师资培养、实验、实习基地等)的建设费用。

第十三条   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重点建设专业年度检查表》并连同经费本及下年度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于3月10日前反馈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验收以负责人申请、学院自评、专家组评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填写《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定表》,并根据“重点专业评估指标”实际情况出自评报告。教务处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5—7名专家(院外专家至少2名)进行评审,根据湖南工程学院重点建设专业评估指标进行打分,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确定为院级重点建设专业。

第十五条  被评为重点专业者,发给荣誉证书,经负责人提出所建专业相关的教学研究课题(直接列为院级教学课题)后,拨发的第四批经费作为该课题研究经费。重点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评定及考核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年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十六条   未评为重点专业者,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评审费自理,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系部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连续2年不得申报重点专业建设、优秀课程建设、优秀教材建设项目。

五、附则

第十七条  由于领导小组成员或专业建设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课程建设职责,由所在系(部)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八条  院级立项的重点建设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最高额拨给,不重复叠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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