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届本科毕业生因受校内处分不能正常授予学位,如果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良好,学分绩点达到规定的要求, CET-4考试排名在规定的比例之中,则可以在4月30日前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申请者要求提供如下材料:学士学位审核申请表(到所在学院领取)、本人受处分以来的自我鉴定、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意见。
2、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2008届、2009届毕业生(在学习年限内的),请于2010年4月30日之前将有关资料提交本学院教务办。资料包括:学士学位审核申请表、毕业证复印件、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单。
3、各学院按照湖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对学生逐个审核,然后将授予学位名单汇总5月10日之前交成绩与学籍管理科。
3、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院上报名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4、请各学院认真组织,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相关材料。未能及时上报而延误学位审核,责任自负。
2010年3月29日
附:学士学位审核申请表(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