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课程归属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4月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配置学校的教学资源,便于各学院(部、中心)更好地进行课程建设与教学质量监控,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任务落实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归属的原则:遵循教学规律、顾全大局、尊重历史和有利于人才培养。
第三条 全院性的通识教育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对应的学院(部、中心)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对应的学院(部、中心)。
第四条 各专业限修课归属该专业管理。
第五条 仅限于各学院(部、中心)独立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各学院(部、中心)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各学院(部、中心)。
几个专业开设的同一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任选课,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对应的学院(部、中心)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对应的学院(部、中心)。
如果有两个以上学院(部、中心)都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任选课程,归属课程建设条件好(师资队伍、实验条件等)的学院(部、中心)管理;如果条件相当,各自管理自己的课程。
第六条 开设课程名称必须规范,按国家教育部规定或社会约定俗成规范课程名称。凡以“××专业××××”的课程,以其名称的核心内容或课程核心内容认定课程名称,并确定其归属。
第七条 如果按照本办法第三至六条的规定仍然不能解决课程归属问题,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确定课程归属。
第八条 在落实教学任务时,课程归属学院(部、中心)必须负责任课教师的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教学任务,也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设置或学期安排。课程归属学院(部、中心)在落实教学任务时,未安排任课教师,造成教学事故,责任由课程归属学院(部、中心)承担;课程归属学院(部、中心)可从校内其它学院(部、中心)、甚至校外聘用任课教师,但必须负责归属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