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指导和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水平,有效保证和大力促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特成立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决策、指导、监督以及审议评估的专门机构,是调动全院师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管理和教育改革、促进教学管理的民主化和决策的科学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教学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以保持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机制和制度保障。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作为根本宗旨,紧密围绕专业培养体系、质量监控体系、学生指导体系、校园文化体系、学科建设体系以及保障体系等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决策、咨询指导和评估监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促使学院逐步建立起一套运转灵活、独具特色、符合工程应用型本科办学实际的人才培养系统和教育教学模式,调动学院与社会各方面力量,群策群力,不断提高学院的办学实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大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职 能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指导和推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职能。统筹规划学院教改项目和研究课题。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特别是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实践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进行系统的调研和规划指导,对学院构建、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工作体系以及确立现代教育思想和办学观念等关系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发展全局与基本方向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策。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院办学和教改进行专家咨询的职能。为院长办公会的有关教学规划提供讨论预案和咨询决策意见,对职能部门和系部确立教改思路与实践方案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指导。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院重大教学工作问题进行决策的职能。根据院长办公会或主管院领导的授权,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就学院教育教学实践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作出集体决策。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的职能。适应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改革的要求,教学工作委员会可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各种途径,组织发动、指导教师转变和解放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推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以及教学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的改革。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承担对学院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监督的职能。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要求,教学工作委员会可通过各种方式,对学院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实践进行检查评估,对学院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评议。
第三章 组 织
第九条 教学工作委员由23-25个委员组成,接受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委员会成员结构为:1.学院主管领导;2.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负责人;3.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管理专家。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工作,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在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委员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努力为改革、完善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院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作出贡献。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例行会议。必要时由主任不定期地召集委员会会议。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经法定人与会人数的过半通过方能生效。对于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议,院内各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委员会反馈汇报。
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下设教学评估工作委员会、教学督导工作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学科与专业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与实践教学工作委员会等二级专门委员会。二级专门委员会接受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并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部署和指导开展工作;教学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组织成立或撤消二级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应主动地协调好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以及教代会等组织和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届的任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