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现我院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教学运行管理规定。
一、人才培养计划、教学大纲
第一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体现国家对专门人才培养规格的基本要求,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1.人才培养计划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由系、部主任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起草制定(修订),经院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负责调整与平衡。人才培养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停开课程或取消教学环节。
2.如若确需调整某学期的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须在下达教学任务前由课程(环节)所在系、部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调整方案。
第二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以大纲的形式编定的有关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指导文件。它规定了课程教学的目的任务、知识范围、深度及结构、教学进度以及教学法上的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是各课程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
1.人才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必须有教学大纲。凡无统一大纲的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所在系(或教研室)主任按专业培养要求与课程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与作用组织制定(修订),由系、部主任审定后执行,并报送教务处备案。由不同系、部教师开出的同一门课程(含必修课和选修课),由教务处指定课程教学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制定该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教学讨论活动。任何教师都要参加课程教学小组组长组织的教研活动,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2.课程教学大纲须按专业汇编成册,以便进行专业教学内容的检查,克服课程间的重复脱节。
3.凡新开设的课程(含选修课)必须有经过审定的教学大纲,否则,不列入教学计划。
二、任课资格
第三条 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获得任课资格,可以独立主讲课程、指导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安排教学任务时,优先安排教学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佳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对没有从事过教学工作或从事教学工作不足一学年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课、指导实习等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一轮以上,经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考核,系、部主任审定,认定教学效果良好,方能申请任课资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相关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五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1/3以上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至少2小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系、部教学主任审定认可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试讲效果好的,可担任课程的章节性讲授任务。在确认可以保证教学质量的情况下,由系、部主任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安排担任课程的全部授课任务。
第六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资料、参考书等);
2.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有关资料,发表过论文或有关著作;
3.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4.经教研室或系、部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要求。
开新课的教师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填写开新课审批表,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新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实施方案,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部教学主任审定批准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不具备教师资格者;
2.对拟开课程未参加过辅导,不具备开课能力者;
3.对实验(实习)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实习)或实践技能较差者;
4.对已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开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第八条 对新开课教师或以往讲授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授课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系、部说明该教师参加教学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该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安排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第九条 担任公共外语、政治理论和体育课的青年教师可参照第三条的情况定,但教研室和系、部主任要组织经常性听课(评课),注意平时的检查、考核、发现教学效果较差者,应帮助其改行或暂不安排教学任务而改为辅导教学。
三、教学任务
第十条 落实教学任务,聘任主讲教师
1.教学任务分学期落实。教务科按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于本学期的第十四周前向各系、部统一下达下学期的教学任务。
2.各系、部根据下达的教学任务,由开课教研室按任课资格合理安排教学任务,并于第十六周前将教学任务书返回教务科。
3.专业所在系、部主任,从保证教学质量出发,要对承担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进行审查、签字后将任务安排表返回主讲教师所在系、部,由主讲教师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后方可执行。
4.专业所在系、部与推荐主讲教师所在系、部对被安排的主讲教师产生分歧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为确保教学质量,各系、部安排的主讲教师,除外语、体育和少数课程外,一般应是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教师;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要为本、专科生主讲一门课程。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教学任务的要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实行课程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对所主讲的课程质量全面负责,包括课堂讲授、实习实验、课程论文(设计)、课堂讨论、习题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习实验报告、课程考核等各教学环节。其职责是:
1.根据教学大纲、校历和课表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是授课内容、方式和进度的具体安排。授课计划应于正式上课后二周内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批准,一式四份,分别交系、部一份,教务处教务科一份、教研室各一份,主讲教师自己保留一份。
2.根据教学任务,主讲教师可向教研室建议助课教师人选。教研室在统筹安排教学任务时,应优先考虑主讲教师的建议。
3.指导助课教师进行课程各环节的教学工作。
四、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教学形式,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备好课是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基础。备课的基本要求是:
1.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2.认真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教学大纲要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章节教学重点和难点,提出保证重点、突破难点的方案或方法。
3.编写讲稿和教案,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和特点所应采取的教学方法及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相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4.选择思考题、作业题。
5.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
备课主要在个人钻研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由教研室组织讨论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为了解主讲教师备课情况,教研室主任有权调阅主讲教师的讲稿或教案。
第十四条 讲授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启发引导式教学,反对注入式和照本宣科,做到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反映科学技术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能力,注重在教学过程教书育人。
课堂讲授应具体做到:
1.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使学生明确各章节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章节中的基本原理、概念在本课程中的作用。重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思路清楚。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得出结论,做到循序渐进,层次分明,合乎逻辑。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应注重思路和方法的讲授,特别注意转折点的讲授和连续章节的承前启后。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要讲透,难点要力争在课堂上突破,不能随意删除和回避。
4.必须用普通话授课,语言精炼,生动流畅,教态严肃、自如。
5.板书简洁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
6.准确、熟练运用各种辅助教学手段的教具,特别是包括多媒体在内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提高讲授内容的信息量和可接受性。今后,必修课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加深对基本概念理解和掌握的重要教学形式。习题课要贯彻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切忌满堂灌。
第十六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教师除了扼要介绍课程教学要求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末(期中)考试、实验(实习)在课程总体评分中的比重。上课教师必须考勤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部或教务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 教师完成一个学期的教学任务之后,填写有关报告,就教学中的实际授课情况、教学大纲的处理、作业量、辅导答疑情况、学生学习情况、学生掌握该门课程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等进行总结,由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组织学生对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五、作业和辅导答疑
第十八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必要环节。
1.要紧密结合教学目的、要求,精选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一般应控制在课外学习时间的二分之一左右用以完成作业,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2.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重要环节,应做到及时、认真、严格。对学生做错的题,要指出学生错误所在,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
3.学生的作业原则上应全批全改;某些课程只能部分批改时,应经系、部教学主任批准,且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量的三分之一。
4.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量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辅导教师批改。
5.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应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课程计分册上。并最终按规定比例记入期评总成绩。
6.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自学辅导、课外答疑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直接获取教学反馈信息的有效环节。
1.课程的课外答疑时间,每二周至少安排一个晚上。课外答疑可以采用个别答疑、下班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2.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教师在答疑中要有问有答,通过师生间的相互问答启迪学生的思维。遇到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要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安排时间解答,切忌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地回答学生。
3.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内容、要求均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六、实习、实验
第二十条 实践性教学承担着发展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任,必须高度重视。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及其它实践环节都必须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一条 金工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综合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设计)、专业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由承担任务的教研室制定并经系、部主任批准。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地点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实习计划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一份,供检查之用,并存入档案。
制定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校外实习尽量就近、就地安排。
实习应根据实习要求、实习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是:
1.在认真研究实习内容、事先了解和熟悉实习场地及学生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实习工作计划。
2.对学生政治思想、业务、生活进行全面指导。
3.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搞好协作关系。
4.认真做好实习成绩考核和实习工作的总结。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除承担着一般实习的任务外,还担负着帮助学生完成从学校到社会过渡的特殊任务,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必须高度重视,不得用其他方式取代。
第二十三条 对纳入教学计划的社会实践活动,各系、部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指派有经验的教师加以指导,对学生完成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作业、论文)要进行评定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教学应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教师讲授应合理控制,尽量减少讲授时间。实验课指导教师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备课,讲授重点突出。重点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
2.上实验课前,必须预做实验,检查实验所需仪器、设备、药品、材料等准备工作。
3.考核学生现场操作等情况,并作记录。
4.布置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按主讲教师安排的任务,批改实验报告。
5.对单独设课的实验课或需考核实验内容的课程,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主持或协助实验课的考核。
七、课程论文(设计)
第二十五条 课程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一门或几门课程的知识,在局部范围内综合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基本训练环节。
承担任务的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课程论文(设计)的目的、要求和进行方式,指派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的任务是:拟定题目,准备或介绍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拟定论文(设计)提纲,指导学生收集查阅资料,拟定论文(设计)提纲,撰写课程论文(设计)。并解答疑难问题,评定论文(设计)成绩。
课程论文(设计)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独立完成的情况,运用所学知识的正确性、创造性,提交的论文(设计技术资料)的卷面、文字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八、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人才培养计划中最后一个重要的综合性教学环节,是全教学过程的深化和检验,既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创新能力的教育过程,又是对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效果的一次全面检验。通过毕业论文(设计)使学生受到必须的综合训练,在不同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各种能力(调查研究、组织准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理论分析、制订试验或设计方案、实验或设计、数据处理、技术经济分析、综合总结、论文或设计说明书撰写等)。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出发,尽可能结合生产、科研和区域经济需要等实际任务,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和扩大学生所学知识;有利于学生受到较全面的训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毕业论文(设计)题目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审定。选题份量、难度要适当,使学生经过努力能够完成。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是讲师以上有经验的教师,必要时也可安排助教协助指导。其职责是:
1.指导学生制定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包括:课题名称,意义及国内外动态,课题技术指标,课题主要研究方法或主要技术措施,进程安排,经费预算,成果要求等。
2.认真、及时指导。立足于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自流。
3.坚持把培养人才放在首位,教书育人。切实处理好出人才与出成果的关系,防止片面追求成果而把学生当作单纯劳动力的现象。
4.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期间,保证每周给学生至少5个学时的直接指导时间。
5.对论文(设计)进行初审评定,并写出评语。评语内容包括:
(1)学生在学风、思想品德、尊师守纪、团结互助等方面的表现:
(2)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达到任务书的要求;
(3)对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情况及独立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给予实事求是的评定。
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期间,要保证对学生的切实指导,原则上不安排有指导任务的教师出差,特别情况需出差时,应经系、部主任批准。
第三十条 一名导师指导的课题数,原则上不应超过3个,学生人数不应超过10人,几个学生共同做一个课题时,必须分工明确,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足够份量的独立完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均应进行毕业答辩。答辩方式视课题内容、特点和学生人数由各系、部决定。
第三十二条 毕业答辩应以系、部为单位组成以系、部主任为首的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9人组成,由主任聘任教学、学术水平较高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高级职务人数不应少于三分之一。答辩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系、部主任担任;副主任1~2人,由系、部主任在委员中聘任。
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负责主持答辩小组的工作。组长由答辩委员会委员担任,答辩小组以3~5人为宜,成员由主任聘任教学、学术水平较高的讲师以上教师担任,答辩小组负责主持答辩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系、部要制定统一的答辩评分标准。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情况,参考指导教师评语,按照评分标准对学生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评定成绩要坚持标准,做到严格、公正。优秀的比例不超过15%。评语要实事求是,符合学生实际情况。
第三十四条 答辩成绩由答辩委员会复审,系、部主任签字后有效。答辩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小组的评分和修改答辩小组评语。
九、课程(环节)考核(考试、考查)
第三十五条 考核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系统地复习,加深理解,巩固知识;同时也可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从而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品德。
第三十六条 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要进行考核的课程、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规定的考核种类进行考核。考试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未进行。考查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安排考查。
期未复习期间,各任课教研室要组织教师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搞好期未考试课程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在考前一周,要按学籍管理规定逐个审核学生能否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凡无参考资格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实行缴费重修。
第三十七条 命题、制卷、阅卷与评分:
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组卷并征求教研室主任意见后,安排课程考试和重修考试。
1.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必须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考试课,均应使用同一试卷,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命题(有条件的课程应积极组织参加全国或区域性同类学校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经教务处批准可使用外校试卷)由不同系、部教师开出的同一门课程,教务处每学期指定课程小组负责人,负责命题,教务处组织统考。试题在提交制卷前,一律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逐级审定签字后,在考试一周前,派人负责统一制卷。使用A卷或B卷由教务处指定。凡未经以上审批手续者,考试中心不予受理制卷。未经过上述审定、制卷程序私自进行的考试(考查),教务处不承认其考试(考查)成绩。
2.凡考试课程均按120分钟确定题量,考查课程均按90分钟确定题量。
3.命题应掌握以下原则:
(1)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教学要求,确定合适的覆盖范围。
(2)试卷应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也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要求“三基”部分占60%,综合部分占30%,提高或扩展部分(难度较大的综合题)占10%,教研室主任必须严格审核把关。
(3)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为宜,防止偏重或偏轻。凡考试课程有85%的学生在90分钟内完成答题或在规定的时间完不成答题者,教研室、系、部和教务处应组织对该门课程的命题进行复查。复查确有问题,需对该门课程重新组织考试,并应作为教学事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应对当事人作出行政纪律处分。若课程考核不及格者超过30%,应查明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改进。
(4)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明确统一的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答案要点(主观性试题)。凡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试题,考试中心一律不予制卷;若因此延误制卷而影响考试,其责任由命题教师承担。
(5)制卷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各教研室要指定专人校对、领取、分发和保管试卷。参与命题、审题、制卷等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制卷、领取、分发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6)评分应坚持严格、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评分标准,严禁随意加分或送分,一经发现有随意加分、扣分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7)评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将学生成绩及时提交学生所在系、部,并写出该门课程的考试分析总结。考核结束后,教务处将公布提交和未提交考试分析总结的课程名称,并作为系、部、教研室工作评估的内容之一。
4.考核计分和课程成绩计算方式按《湖南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5.各教研室要及时组织评卷。凡统一试题多头讲授的课程,应组织各主讲教师采用分人分题评阅的方法,统一评卷。
6.课程成绩由主讲教师登记在课程记分册上,于考试后一周内,由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
7.考试不及格学生名单,由各系、部教务人员于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科,以便统计和印刷重修考试卷。
8.补考安排在开学后第二周末进行。
9.学生各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部教务人员分别记入学生成绩表和学生个人成绩表。分班学生成绩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部,一份于第三周交教务科。
10.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毕业前由学生所在系、部保管;在学生毕业考试(答辩)后一周内,报教务科、学工部各二份,存入教学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
11.建立试卷归档制度。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由各教学系、部统一归档,保存期四年。
第三十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以是开卷,闭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综合使用。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提出的考试改革方案应征得教研室主任同意,系、部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考场的组织与纪律
1.考试期间,成立临时考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的统一组织与调配工作,收集各考场情况,及时发布考试情况通报。
2.考试办公室在每个考区安排保卫人员,负责对学生(必须持有学生证,身份证或准考证)和进入考场的工作人员(须佩带符号)进行资格检查,将学生携带的书包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放置,禁止带入考生座位,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考区,考试正式开始后半小时内和考试结束前10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离开考场。
3.安排考场巡视员,负责对整个考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填写考场巡视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的当天交考试办公室。
4.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到达考场,按监考守则认真监考,并填写监考情况登记表,于考试结束时交考试办公室。凡发现监考失职情况予以考试情况通报,并按教学事故处理。
5.考场的监考人员一般由任课系、部统一组织,因特殊情况需由考试中心调配的,应于考前3天报告所缺监考人数及相应的考场,考试中心负责调配。
6.严格防范舞弊。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一经发现学生有舞弊行为(含协同舞弊),应立即令其退场,没收试卷,当场在试卷上判记零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详细记录学生舞弊情况;教师在评卷过程中,认定有舞弊行为的试卷,有权判记零分,作舞弊处理。对于舞弊的学生,学校将以考场记录为准从严处理,并及时公布处分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串通说情,违者给予通报或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各教研室应注意收集试题,尽快建立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十、教学纪律
第四十一条 教师必须把教书育人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体现在教学实践活动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执行讲坛政治纪律。
第四十二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程表不再更改。主讲教师外出兼课、听课、科研或有私事等均应服从教学安排为原则,没有特殊原因不准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代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时,应填写调、停课申请单,经系、部教学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调课或停课。
第四十三条 主讲教师因故要求调,停课,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写明调课原因、时间、课程名称和涉及班级,经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秘书到教务科办理手续,学生不能代办。其中,系、部内部调课的由教务干事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学生和任课教师,并在执行前到教务处备案。不允许假借其他理由私自调,停课,一经发现作旷教处理。调课,停课由教务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班级。学校统一安排的停课,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后由教务科负责通知各教学单位。
主讲教师必须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提早下课、旷教,一经发现,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另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主讲教师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教学无关的内容,也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变动教学内容。
第四十五条 主讲教师安排教学日历时应留有机动时间,法定节假日、运动会等所占课时不再补课。教师一般不得随意占用学生自学和休息时间补课或加课。
十一、教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搞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院、系、部、教研室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各系、部教研室应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经常性的教学检查制度。
全院性的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教学检查、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教学检查。期初教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学院副处级以上干部听第一堂课以及各系、部检查教学落实情况。期中教学检查安排在每学期的第9至13周进行,由教务处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各系、部主任主持进行。期中教学检查要目的明确、方法适当、讲求实效,切忌流于形式。期末教学检查在各学期放假前进行,由系、部和教务处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效果以及期末考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学生评教活动。
听课是进行教学检查的一种较好方式,各系、部应建立正常的主任听课制度,组织检查性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
各系、部负责人均有权对给本系、部学生上课的外系、部教师进行检查,并可将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给教师所在系、部或教务处。
对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大的主讲教师,系、部主任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保证教学质量,直至改聘主讲教师。
十二、教学质量与数量
第四十七条 教师以育人为天职,教学工作的质量与数量是衡量教师工作的重要标准,也是考核教师工作和教师职务聘任的关键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或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对于教学效果较差、学生反映较大的教师,有关系、部应与教务处协商,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授课资格,并及时更换教师。
十三、教学研究
第四十八条 教学研究是高等院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一环。各系、部教研室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各教研室每月应至少保证两次教学研究活动时间。
第四十九条 学院高教研究所应在各系、部聘请兼职研究人员。我院各级各类人员的教学研究论文可在有关刊物上公开发表,所发表的论文视作研究论文,作为业务考核的内容和晋职升级的依据。
十四、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