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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运行与质量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与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鼓励我院广大教师与干部深入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努力探索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奖励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和实习基地建设,教学实践、教学方法、教学管理、教书育人等各个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与个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果奖励范围

1.我院教师、教学研究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均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2.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坚持教书育人,加强师德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成果。

2)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等方面的成果。

3)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符合上述规定,并且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可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

二、成果的申请条件

凡申请学院教学成果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教育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方向。

2.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论文或科学总结。

4.申请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集体完成的成果,由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5.申请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一般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三、申请办法与评选程序

1.申请集体或个人向所在部门领取并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以及反映成果主体材料,包括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获奖证书、成果鉴定书(或项目验收结题报告)等。

2.所在部门审核,择优推荐,严把质量关。并将申请书及其评选材料交教务处汇总。

3.教务处代表教学职能部门对审报材料核实后,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4.学院教学成果奖严格按照条件评审,院学术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评选获奖项目。

5.在评出院级教学成果奖的基础上,对获得院级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湖南省教学成果奖及国家教学成果奖。

6.获得学院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及获奖者,将予以公布,实行异议期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在成果公布之后提出异议。对成果的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并有本人的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学院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保密,对泄密者和诬告者追究责任。对有异议的成果,学院将组织力量核实,学院获奖项目异议期为15天。如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即取消该成果的获奖资格。

四、成果奖励

1.学院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

2.对获奖成果,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3.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积极申报教学成果奖,凡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学院将给予1:1配套奖金。

4.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获奖材料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五、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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