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教学运行与质量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全院教学秩序的正常,杜绝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教学事故根据不同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2. 监考老师缺席或迟到,没有履行《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相关职责。

3. 未经批准而擅自请人代课、调课4学时以内。

4. 教师上课接听电话。

5. 出错考题、考卷准备不足而导致学生不能正常答题或违反《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6. 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教学、实习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200元以上。

7. 考试或补考后,十天以上不报成绩。

8. 在知情的情况下,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证书等材料。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 旷课1学时以上。

2. 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在8学时以内者,或导致其他班级不能正常上课、做实验、考试。

3. 考试前给学生或其他人员泄题。

4. 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等损失达1000元以上。

5.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视而不见,进行庇护或说情。

6. 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课堂安排冲突,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贻误教学活动4学时以上。

7.由于管理工作的疏漏,导致试卷遗失;为学生随意更改考试成绩,或有意抬高或压低学生试卷成绩。

8.不按要求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任务,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劣,造成恶劣影响。

9. 由于准备不充分,使30%以上学生不能达到实验或学习效果。

10.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严重以上教学事故故意隐满不报。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重大教学事故:

1. 在教学中宣扬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等政治言论,散布民族分裂、宗教迷信、极端腐朽的资产阶级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

2. 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失达3000元以上。

3. 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中出现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4. 贻误或影响教学活动8学时以上。

5. 未经批准而擅自停课、调课在8学时以上。

第五条  凡发生以上三类中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将参照上述条款酌情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

1. 教学事故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或主管部门查实,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报教务处。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2. 一般教学事故由各系(部)认定,教务处审定。严重以上教学事故由系(部)提出初步意见后,由教务处会同院督导团认定,并报主管院长审定。

第七条 凡出现严重以上教学事故者均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并根据情节,分别作如下处理:

1. 对发生一般事故者,主要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酌情在各系(部)范围或全院通报批评,一学期内累计出现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2. 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并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学院增发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50%

3. 对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学年考核为不称职,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扣发本人年终奖金(学院增发的一个基本工资),并按有关规定,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对于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理,直到调离现任岗位并取消教师资格。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湖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00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教学事故  认定  处理  办法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6710日印,共50

附件: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责任人姓名


所在部门


事故基本情况

所在部门意见

教务处意见

院领导批准

 


区号:0731    邮编:411104     传真:58688512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88号    
Copyright© 2018-2022 湖南工程学院 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