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10〕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加强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各学院转出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数量原则上分别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第三条 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数量若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时,按照“机会均等,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甄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或重修),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转专业名额控制在本专业年级人数的10%以内,按申报者成绩排序。
2.在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英语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结构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程序设计竞赛、艺术设计竞赛和“挑战杯”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者(省级二等奖、一等奖排名分别为前一、前二,国家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排名分别为前一、前二、前三)。
3.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查明,确属不宜在本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5.因其他特殊原因或在原专业学习困难而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可留级转入相适应的专业。
6.退役学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转专业。
7.因学校或学院学科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1.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4.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每年6月教务处根据学校教学条件,与各学院商定相应年级各专业接受转专业的名额及具体操作要求。
第七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符合转专业条件并要求转专业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限申请一个转入专业,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第八条 申请表须先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再经转入专业学院进行考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若转入转出专业门类代码相同,由学校教务处长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若转入转出专业门类代码不相同,由教务处长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再交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学籍及课务
第九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后,于开学两周内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并选课。
第十条 转专业后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学习。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公共课学分仍然有效,其余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则按选修课成绩记载,所缺转入专业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院办字〔200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