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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与考试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一、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外获奖奖励规定

四、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五、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六、湖南工程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一条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条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第四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一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二条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第三条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四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五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被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陈述暂缓注册理由,由系(部)主任审查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以二周为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连续计算,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得超过六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不得超过五年。学生在校完成了规定学业,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用学分绩点数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90分以上绩点为4.060─9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0;  良好-3.5;  中等-2.5;  及格-1.5;  不及格-0

   (三)学期、学年成绩考核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门课程学分×获得绩点;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一)理论课学期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评定方法见《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二)实习教学成绩考核,由实习承担单位(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掌握的知识技能、实习态度和纪律及测验等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事假缺实习时间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一律评定为不及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三)旷考学生当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的考核计为零分: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二)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未做该课程实验、未交实验报告超过该课程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一条  学生必修、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补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的下一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不理想或参加补考后仍不理想,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所取得课程成绩按该门课程历次考试中的最好成绩记入档案。

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本科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毕业生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补修。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若再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十二条  体育课的补考由体育教研室具体安排补考时间。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申请,填写《因事、病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以旷考论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获得课程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对课程考核过程中违纪、舞弊现象的定性及处分与处理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节  选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   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完成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含3.0)、无补考课程,表现优良,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允许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其它专业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对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和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课程的成绩为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表现优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其他对等高校修读某门课程,应在修读的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可在其他对等高等院校修读我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设置且符合我校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并给出课程成绩和学分证明,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含3.5)的学生,可向所在系部申请课程免听(实践环节不能办理)。经任课教师同意、报系部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须完成任课老师所布置的作业,参加实验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同年级某专业总人数的10%,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的学生按已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符合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实施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核实,由我校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由招生所在地的同批次录取学校的学生需转入我校,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函,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至少为一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且只能在允许学习年限内进行。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留学籍  学生自费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保留两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籍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七节  退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除应征入伍的学生外,本科生在籍期限超过六年者,专科生在籍期限超过五年者。

(三)经考核,一学年内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缺损达25个(含25)者,给予退学警告试读一年的处理,试读学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即作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体检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学习者;

(七)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八)本人要求退学;

(九)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十)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按自然天数算)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本人,因受处分学生本身及家庭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作如下处理:

    (一)退学学生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课程修满6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且对另一个专业有兴趣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凡主修专业已修读过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辅修专业中可以申请免修相同课程,但在辅修专业中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在主修专业中不能免修。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及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缺损学分在20(含20)分以内者,发给结业证书;缺损学分超过20分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照学位授予条例,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出最终处理意见或明确答复。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791日开始执行。

 

学生校外获奖奖励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现代化人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各类优秀学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是在校级以上的竞赛中代表学院在文学、 艺术等方面获得特殊荣誉者。如:演讲、征文、唱歌、书法、美术、健美操等。

    第三条  奖励范围是学院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代表学院获得上述成绩的个人或团体在获奖后三个月内凭获奖证书原件提出申请,由院团委组织审批。

    第五条  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国家级奖励的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200元,优秀奖100元;

(二)获省级奖励的一等奖5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优秀奖50元;

(三)获市级奖励的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 50元,优秀奖30元。

    第六条  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从200791开始执行。

 

 

 

 

 

 

 

学生奖学金条例

 

     为加强奖学金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对院教字200123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本条例。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人才,形成竞争和激励机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奖学金设立优秀学生学年综合奖学金、个人单项奖学金等项目。

    第三条  凡属高考统一录取的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均有资格享受湖南工程学院学生奖学金。

第二节 奖学金的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德育成绩和思想行为表现在良好以上;

(二)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特等奖学金学习平均成绩达到90分,一、二、三等奖学金平均成绩分别为85分、80分、75分;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体育成绩合格以上(有特殊情况,经学院认可除外)。

第五条  一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当年奖学金:

(一)受到学校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课程考试、考查(含公益劳动、专业实习等)成绩不及格者。

(三)综合素质测评分未达到75分以上者。

第三节  奖学金的评比类别、比例和金额

    第六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分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分别按同年级专业学生年级人数(不包括专升本的新生人数)的5‰5%10%15%的比例评选,奖励金额分别2000/人、1500/人、1000/人、500/人。

    第七条 学年综合奖学金以班级专业为基本单位,以学生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具体条件为:

    (一)符合本《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15%者,可参评一等以上综合奖学金;

    (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25%者,可参评二等综合奖学金;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分名列专业、班级学生人数的前40%者,可参评三等综合奖学金;

    (五)一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归入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名额未满者,指标可归入三等奖学金名额;

    (六)非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第三、四学年CET-4成绩低于430分者,不得享受当年一等以上奖学金;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第三、四学年没有获取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者,不得享受当年一等以上奖学金。

    第八条 连续两年获一等奖学金者,有资格参加特等奖学金的评定。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单项奖用于奖励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单项奖设立以下项目;

    1、学习优秀奖

    专科生凡每学年单科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3.0级以上者、本科生提前一年毕业者,奖励300元,不重复计奖。

     2、高尚行为奖

     凡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奖励100-300元。

     3CET优秀奖

     凡英语CET-6 成绩达到430以上者(不含英语专业生),本科奖励100元,专科奖励200元;专科生CET-4 成绩达到430分及以上者,奖励100元。过英语专业八级者奖200元,英语专业专科过专业四级奖100元。(只限一次)

    4、学习竞赛奖

    凡在省级以上学习竞赛中,为学院争得荣誉的个人或集体获此奖,标准为:(1)获国家级的奖励300元;(2)获省级的奖励200元;(3)集体奖按项目奖励100-300元。

    5、继续深造奖

    凡应届毕业生考取国家任务研究生者奖励300元。

第四节 评定奖学金程序

    第十条    根据综合测评结果,由班委会、班主任、辅导员确定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并填写《奖励申报审批表》。

    第十一条    系学生办审核;张榜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听取系学生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在全院公示。

第五节 附 则

    第十三条 奖学金一学年评定一次,每年秋季入学后评定。

    第十四条 院学生工作处履行奖学金评定职责。其任务是:制定和修改奖学金条例,指导和协调全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审定奖学金的发放等有关标准。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比资格,不再补员。

    第十六条 欠缴学杂费的学生在获取奖学金之后,应抵还学杂费。

    第十七条 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湖南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的同学不重复发放学院奖学金。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从200791开始执行。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适应现代化 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等级: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至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对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对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由系(部)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院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动或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留、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价值在200元以下的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偷窃价值在200500元的初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敲诈,勒索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较大(价值在5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私拆或冒领他人邮件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仿造有价证券,参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第七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或行为挑拨、侮辱、威胁他人,引起事端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结伙斗殴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须赔偿受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及其他损失。触 犯刑法者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赌资不大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有流氓行为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流氓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从事色情类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一 律开除学籍。

    第十条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 光盘、影碟者,或在网上传播、散布不健康的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宿舍、食堂、会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酗酒、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在学生宿舍私用电炉、煤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燃具者;在宿舍或教室生明火、烧纸 屑者。

    (三)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线路者。

    (四)在校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

    (五)故意损毁学校党政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者。

    (六)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七)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者。

    (八)破坏学校公共财产、损坏花草树木者。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私自下江河游泳者,一律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学生在外租房,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在外租房者,一经查出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测验作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

   (四)打架动用凶器者;

   (五)一学年内累计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处分时,在其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平时表现好且违纪情节轻微者;

    第十八条  处分程序和管理

   (一)在籍的本、专科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籍以及违反考试纪律的处分由教务处负责;成教学院学生的学籍及违纪处分由成教学院负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处罚由保卫处负责。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整理材料,行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记过或以上处分由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由学院行文归档。

   (四)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对学生作出的处分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八)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九)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十一)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十二)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间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四)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200791开始执行。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节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 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节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 申请书,并附上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事实根据。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自动撤诉。

   (三)不予受理的,受理机关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节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或7人;般由学院分管纪检监察部门的院领导任主任委员,纪检监察部门、相关系(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 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节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 ,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节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079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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