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南工程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全日制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湖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自然灾害、突发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须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可延期二周报到入学。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能报到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被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回家治疗,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书面陈述暂缓注册理由,由系(部)主任审查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时间以二周为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为四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学制为三年。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连续计算,全日制普通本科不得超过六年;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职)不得超过五年。学生在校完成了规定学业,可提前一年毕业。
第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用学分绩点数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如下:
(一)百分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一门课程的成绩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不能获得学分,也不进行学分绩点计算,90分以上绩点为4.0,60─90分之间按下式计算:
所获课程学分绩点=(一门课程最终评定成绩-50)÷10
(二)五档等级制成绩绩点计算方法:
优秀—4.0; 良好—3.5; 中等—2.5; 及格—1.5; 不及格—0。
(三)学期、学年成绩考核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该门课程学分×获得绩点;
2、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数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大型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一)理论课学期考核成绩由课程所在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成绩占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不加权平时成绩,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二)实习教学成绩考核,由实习承担单位(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期间掌握的知识技能、实习态度和纪律及测验等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因病、事假缺实习时间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一律评定为不及格,在寒、暑假补完实习后再评定成绩。
(三)旷考学生当次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补考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的考核计为零分: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二)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三)未做该课程实验、未交实验报告超过该课程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一条 学生必修、限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和重修考试。补考一般安排在正常考试后的下一学期初进行。学生参加课程的正常考试成绩不理想或参加补考后仍不理想,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所取得课程成绩按该门课程历次考试中的最好成绩记入档案。
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本科第八学期,专科第六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毕业生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补修。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若再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十二条 体育课的补考由体育教研室具体安排补考时间。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体育教学部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在考核前提出申请,填写《因事、病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缓考,否则,一律以旷考论处。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实际获得课程考核成绩登录。
第十四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十五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对课程考核过程中违纪、舞弊现象的定性及处分与处理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七条 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完成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平均学分绩点达3.0以上(含3.0)、无补考课程,表现优良,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允许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其它专业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对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环节考核或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课程的成绩为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十八条 学生表现优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其他对等高校修读某门课程,应在修读的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部)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可在其他对等高等院校修读我院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设置且符合我校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经所在学校考核合格并给出课程成绩和学分证明,所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含3.5)的学生,可向所在系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报系批准后,可免于跟班听课,但须完成任课老师所布置的作业,参加实践和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转专业人数控制在同年级某专业总数的10%,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的学生按已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专业;符合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实施按《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二)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和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核实,由我校同意,按相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四)由招生所在地的同批次录取学校的学生需转入我校,持转出学校同意转出的函,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长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的学生,或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需暂时中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休学期至少为一个学期。特殊情况,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学生休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且只能在允许学习年限内进行。学生在休学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留学籍 学生自费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二十三条 复学 休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因病休学而申请复学的学生,必须提供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 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二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 应征入伍的学生外,本科生在籍期限超过六年者,专科生在籍期
限超过五年者。
(三)经考核,一学年内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学分缺损达25个(含25)者,给予退学警告试读一年的处理,试读学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况,即作退学处理。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体检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继续学习者;
(七)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八)本人要求退学;
(九)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十)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按自然天数算)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本人,因受处分学生本身及家庭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作如下处理:
(一)退学学生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必须在十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
(二)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允许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教学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课程修满60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2.0以上,且对另一个专业有兴趣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凡主修专业已修读过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辅修专业中可以申请免修相同课程,但在辅修专业中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在主修专业中不能免修。修满辅修专业规定课程及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允许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缺损学分在20(含20)个以内者,发给结业证书;缺损学分超过20个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依照学位授予条例,由学校学位委员会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规、违纪处分,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按规定程序和时间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给出最终处理意见或明确答复。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执行,学校原有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除。
二00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