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在校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习成绩良好,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参加国家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英语、艺术类专业分别排名);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通过规定的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水平综合考试。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行为者;
(二)凡在校期间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者。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四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各系(部)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教务处复核后,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系(部)上报名单,按照本细则标准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成教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1.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在通过湖南省学位办组织的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英语)学位课程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成人教育学院按照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相关规定,初步审核后向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并领取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3.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的材料(包括教学计划、成绩、申请表等)进行复核合格后,报送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提交名单,按照本细则的条件和规定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对于因学业成绩原因未达到获得学士学位条件的普通本科毕业生,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努力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以向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 对因受校内处分影响学位授予者,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并由所在系部推荐,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1)受记过处分者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2及以上;
(3)获省级各项竞赛奖或院级竞赛一等奖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八条 本细则适于2006届及以后毕业生并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