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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与考试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考试秩序,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教育考试能够客观、准确地体现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教师的教学效果,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修订本规定。

本规定适应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各类考试。

第一章      考试组织

第一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条 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检查全校的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系()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协助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搞好本单位的考试工作。

第三条 由系()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前一周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并通知相关系(部)、班级,监考老师。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内容,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口试笔试兼用、理论考核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操作、社会实践)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条 考试课程的时间为12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查课程的时间为100分钟(艺术类除外),考试题量应与时间相吻合。

第六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方式和时间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考试资格

第七条 学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属系(部)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并计零分:

1.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规定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抽查考勤有三次未经请假缺课者:

2. 在该课程中未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

3. 未做该课程实验及未交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学号、班级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部,各系部审核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九条 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的考试资格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补考、重修、补修、改修、缓考、旷考

第十条 学生考试不及格可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补考不及格或没有参加补考,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重修考试。

第十二条 本科第八学期,由教务处组织毕业补修,允许学生补修10门课程(实践环节),毕业生可参加补修。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无法参加考试,必须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否则以旷考论处。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已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缓考。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缓考,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安排在应届学生毕业离校后补做若再不及格毕业设计(论文)则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必须申请重修。

第十七条 任意选修课考试不及格,不安排补考,学生可申请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参加低年级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也可以改修其他任意选修课程以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十八条 补考和毕业补修成绩75分以上记为75分,75分以下按实记;中等以上记为中等,中等以下按实记。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十九条 重修,改修,毕业补修,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章 命 题

第二十条 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以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规定的课程目标和教学内容为根据,以能力考核为导向,着重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掌握情况。所有试卷都必须有评分标准和参考(标准)答案。

第二十一条 已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课程,主讲教师应按规定时间到教务处考试中心调用试题(卷)。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未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考试(查)课程必须按相当难度出两套试卷(AB卷)。试卷重复内容所占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0%

第二十三条  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考试课,均应使用同一试卷。

第二十四条  试卷(AB)及标准(参考)答案上的考试科目,专业班级,学年学期应与执行计划一致。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按规定的时间交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制卷。

第六章  阅卷

第二十五条 阅卷必须严肃、认真,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级制。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综合评定成绩。考试课程平时考核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50%,期末考试占50%。凡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低于55分者,考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为不及格者,该课程综合成绩为不及格。

第二十八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标准答案、考试试卷、学生考试成绩册、试卷分析信息表等)归档,交本单位资料室统一保管至学生毕业后两年,以备必要时查阅。补考和重修试卷保留一年。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二十九条 全校的任课教师都有监考或巡考的义务。 其他监考人员的资格由教务处确定。

第三十条 根据每一考场(或考室)内安排不少于2名的原则安排监考人员。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考。各系(部)应有相关领导巡视和值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领试卷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位。

2、发卷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考试证,无考试证不能参加考试。
    3、考试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吃东西,不准聊天,不准看报刊、杂志,不准批阅试卷,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开考后不准在考场内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4. 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5、要防止考试违纪、舞弊现象发生。一旦发生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的考场情况记载,监考人员签字。
      6、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按学号顺序清点试卷份数并密封装袋。多余试卷及草稿纸必须收回。
    第三十三条 对未全面履行监考职责者,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四条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记事用具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三十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国家或省级水平等级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退出考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规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以内,不得退离考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应先填写姓名、学号、专业班级。答题时应按规定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答题卡用铅笔。

第三十九条 闭卷考试中,开考前,考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书籍、笔记、资料、纸张等物品拿离座位,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第四十条 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按规定携带有关教材、笔记或其他参考资料进入考场,但是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不得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得进行讨论交流。

第四十一条 考试中或考试结束时,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

第四十二条 国家级考试对考场纪律有特殊规定的,根据相关的规定来执行考场纪律。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由监考员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予以纠正: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

2、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3、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4、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5、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6、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有第三十七条之任一种行为且不接受监考员批评教育的;

2、在考试过程中偷看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试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

8、其他违纪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半年或一年的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第一次补考资格: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7、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违纪的;

8、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期间第二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

2、违反考试纪律,拒不认错,或威胁、辱骂、扭打监考员和工作人员的;

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4、组织作弊的;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监考员应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考试违纪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违纪作弊学生签名,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由学校考场巡视组交教务处考试中心。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教务处将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情况通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并对其进行教育。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处理意见。开除学籍处分,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直接送交学生本人。因受处分学生原因导致无法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工程学院考试管理规定》院教字200632号文废止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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