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强学生创新实践意识,提高我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特设立创新实践学分。
第二条 创新实践学分由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型实验项目、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及行业证书类项目构成(具体内容见附件)。
1.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型实验项目包括省级(含)以上和校级二个层级。
2. 大学生科技创新、学科竞赛与学术活动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校级 “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工程训练能力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力学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大赛、广告艺术设计竞赛、化学实验技能竞赛、英语演讲比赛等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
(2)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获选项目和论文、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成果展获奖作品和获奖论文;
(3)在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科研学术论文和国家认可的专利。
3. 行业证书类项目主要包括:
(1)计算机类等级证书;
(2)国家级各类注册水平(资格)证书;
(3)省(部)级职能管理厅(局)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各种行业操作技能培训认证的证书。
第三条 各级各类体育比赛按学科竞赛类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学科竞赛获奖等级以文件(或证书)为准;学术论文以发表为准或者以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获选通知和入选论文目录为准或者湖南省大学生创新实验成果展获奖论文证书为准;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行业证书类项目以获得的证书为准。
第五条 创新实践学分获得的对象为在校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的获取有效时间为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六条 不同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可累加计算,但同一项目内容的创新实践学分只能以获得最高学分计算,不得累加。
第七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认定,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南工程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公示后,报教务处审批。
创新实践学分的登记在每学期末进行,具体实施程序为:每学期第十六周学生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第十七周学院审核公示,第十八周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九周反馈学院记载学分。
第八条 创新实践学分的应用
1. 可作为文化素质教育非艺术类课程学分(不超过2学分);
2. 直接作为创新实践环节登记成绩表上,并明确创新实践环节的项目内容、学分。
第九条 其他单位组织的学科竞赛活动,需要征得教务处同意备案后,方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记载学分。增加新的可记载学分的学科竞赛和学术活动以及行业证书项目,必须由相应学院(部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南工程学院创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校教字〔2009〕46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工程学院创新实践学分项目一览表
附件:
湖南工程学院创新实践学分项目一览表
项目 | 获 奖 等 级 或 内 容 | 学分 | 备 注 |
学 科 竞 赛 与 学 术 活 动 | 各 类 竞 赛 | 国家级 | 二等及以上 | 3 学分 | 团体项目不超过5人,排名第二至第五者减半 |
三等奖 | 2 学分 |
省部级 | 一等奖 | 2 学分 |
二、三等奖 | 1 学分 |
校级 | 一等奖 | 1 学分 |
学 术 论 文 |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 | 第一作者 | 2学分 | 作者单位为湖南工程学院 |
其他正式学术刊物 | 第一作者 | 1学分 |
全国年会入选论文 | 第一作者 | 2学分 |
省创新实验成果展获奖论文 | 第一作者 | 1学分 |
发明专利 | 第一专利发明人 | 3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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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专利 | 第一专利发明人 | 1学分 |
省级(含)以上大学生研究性学习项目 | 主持人 | 2学分 | 须结题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 |
校大学生研究型学习项目 | 主持人 | 1学分 |
行 业 证 书 类 | 计 算 机 证 书 类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三级证书及以上 | 1学分 | 非计算机与电子通信类专业学生获得按表内学分。计算机与电子通信类专业学生按相应等级减0.5学分 |
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 | 初级程序员 | 0.5学分 |
程序员及以上 | 1学分 |
注册水平(资格)证书类 | 国家级各类注册 水平(资格)证书 | 初级证书 | 1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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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证书 | 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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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技能类 | 省(部)级职能部门认证的行业证书 | 初级工水平证书 | 0.5学分 | 行业证书须与所学专业相关 |
中级工水平证书 | 1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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