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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管理

湖南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办学定位,为激发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科研能力,促进我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培养具有高度创新精神的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学院鼓励并资助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科技立项采用项目申报制。所申报项目以个人或项目活动小组为单位,经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请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二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立项应充分体现“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市场”的原则。项目分为理科类和文科类两大类。

第四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归属,分文、理两大类设立,批准立项的项目,每项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经费仅用于购买与开展项目有关的物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项目结题并通过评审后,可重复使用的物品须上交指导中心;项目经费经指导教师、项目参加者签字后,由指导中心核准,凭发票报销结账。

第六条  项目进行中经费超出审批金额的,可向指导中心提出申请,指导中心视项目质量及进度决定是否追加经费及追加经费额度;项目经检查不符合进度要求的,指导中心有权终止该项目,并停拨该项经费。

第七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指导教师主要由院内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人员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讲师担任。指导教师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的申报和制订工作计划日程表;

2、指导和协助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指导解决实际技术问题;

3、为项目小组开展正常的科研活动联系场地,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4、管理项目经费,负责项目的预算和结算工作。

指导教师短期外出不能指导学生时,应委托其他教师指导学生;导师长期外出时,应报请系(部)另行联系导师。

第八条  学校设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开放性实验室,应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并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九条  项目成员每学期向院指导中心至少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指导中心的抽查。

第三章  资助条件与项目申报

第十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申请者为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科二、三、四年级学生。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第十二条  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年只可申报或参与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1、申请者向所在系(部)提交《湖南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

2、系(部)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并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报教务处(一式三份)。

3、跨系部、跨学科申请项目,需经相关系部共同提出推荐意见后,由第一申请者向所在系(部)申报。

4、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对立项项目予以公布。

5、错过申请时间的研究成果可随已立项目一起参加中期检查;最终研究成果可随已立项目一起参加结题评审。未经立项而直接通过中期检查、结题评审的研究成果仍可申请补充立项;若获批准,其成果持有人在补办项目申报有关手续后可获得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时间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半。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自然停止。

第十五条  对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经指导中心审批,可继续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的申请者及小组其他成员,不得申请其他年度的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结题和奖励

第十六条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完成后,需提供结题报告(一式三份,一般包括项目研究内容与方法、查阅资料情况、研究论文及成果、成果完成形式和价值、研究经费使用情况等),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并报指导中心审批后,正式结题。

第十七条  指导中心对年度正式结题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推荐优秀的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参加各类全国、全省大学生科技活动竞赛,对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帮助申请专利和组织推广。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活动项目在结题后,由指导中心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认定,获奖项目由科技处按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记入指导教师业绩档案,同时完成经费报销结算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级奖以上的项目小组、个人和指导教师,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院级以上(含院级教学科研成果、院级刊物刊发的论文等成果及院级科技竞赛)奖励的项目小组学生成员,经指导中心审核认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学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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